在司法实践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与法律相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生理功能及病理生理状况等医学问题进行深入鉴别和准确判断。这一过程不仅要求严谨的科学态度,还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标准。为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必须遵循一系列详尽而系统的规范,从而为法庭审判提供有力的专业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规范
- 2、邢台眼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 3、《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有哪些内容?
- 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pec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clinica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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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规范 (一)

答法律分析:鉴定规范: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邢台眼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二)
答根据河北省司法厅的许可文件【冀司许决字(2009)第28号】,邢台市眼科医院顺利设立了司法鉴定中心。这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河北省眼科司法鉴定工作迈入了崭新的阶段,体现了司法鉴定与国际标准的紧密融合。 该鉴定中心起源于邢台市眼科医院的法医鉴定部门,其主要职责在于进行眼科、耳鼻喉科和口腔科的法医临床鉴定。自2003年成立以来,它已经成功处理了超过3000例眼、耳鼻喉、口腔以及颌面损伤的鉴定案件,患者来自全国各地,包括晋、冀、鲁、豫、内蒙、四川、安徽、云南和贵州等十六个省份。
这个司法鉴定中心的成立,不仅提升了邢台市眼科医院的服务范围,也展示了河北省在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全国影响力。它为各类医疗纠纷提供公正、专业的法律技术支持,是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一环。
扩展资料
邢台眼科医院创设于1904年,历史悠久,综合实力雄厚。医院前身是教会创办的眼科诊所,1956年,正式更名为河北省邢台眼科医院。医院占地80余亩,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设正规床位410张,年门诊21万人次。医院始终奉行 "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努力为患者提供先进、高效、方便、舒适、满意的医疗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医院已成为河北省眼病治疗中心,河北省白内障康复指导中心和河北省低视力康复指导中心,河北省眼科研究所,河北省中医眼科研究所。
《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三)
答推进细化和统一自治区司法鉴定准入条件、统一登记管理和公告、统一执业规则、统一鉴定标准、统一监管措施,促进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分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统一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和司法鉴定标准;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规定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终身负责制,制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涉鉴定活动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淘汰退出机制。
健全各单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支持力度,整合资源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和实验室,重点加强科技和队伍建设。
司法鉴定制度可以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个“小众”的司法鉴定行业改革方案,以中央深改组来审议和推进。表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已上升为国家最高层的意志。统一的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推进力度、措施落实力度将会加大。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有哪些内容? (四)
答主要就是关于残疾标准和伤残评定的相关问题。对伤残评定它分为各个职业以及各个等级,如果是司法机关他在鉴定受伤与残鉴定的案件时,委托人他有要求当事人按照哪些标准进行平常的要求的,必须要由司法机关来严格按照鉴定的程序不得受理。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再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躯体受伤程度与精神损伤程度,对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委托受理协议书中注明:“凡涉及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由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内,法医临床鉴定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费用。”
(5)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不能单独依靠智力检查结果,应结合智力检查时的合作程度以及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影像学证实脑挫裂伤为十级伤残)。
(6)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7)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
(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
(三)劳动能力丧失
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按工伤标准的规定,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误工损失日
1.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损失日。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损失日可评为“至定残前1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损失日应评定为至出院后3—6个月或安装假肢日止。
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后者时间指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1.护理时间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
2.护理依赖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适用。
(六)残疾辅助器具
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法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置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三、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得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伤残等级的表示统一使用汉字小写(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二)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由本人签字。
(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得以出差、有事等为借口推诿、拒绝出庭,也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庭作证。
(四)本《执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之,司法鉴定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请到司法鉴定,一旦申请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它就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按照相关的资料和当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的鉴定结果,这个鉴定的结果做出来就具备法律的效力,但是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是补充鉴定。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pec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clinical m. (五)
答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旨在严谨细致地评估人体损伤,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保障隐私,强调专业人员资格、设备校准与证据管理。检验分为原发性和后果性损伤,涉及发育、体型与营养评估,以及体表损伤的详细检验要求,如擦伤、瘢痕评估和比例估算。
检验过程中,7.1.3~7.2.2部分着重于辅助检验,包括营养状况分级、体位观察、步态分析和体表损伤的详细描述。比如,体表瘢痕按形态分为浅表、增殖和萎缩,测量尺寸以确定损伤程度。
体表扫描瘢痕面积占比,以及毛发缺失的评估,是检验的重要环节。体表损伤后遗变,如皮肤瘢痕和色素改变,需关注其特征和影响。颅骨和颅脑损伤涉及骨折部位、意识状态和脑神经功能的测试,如嗅觉、视觉和运动神经反应。
对神经系统功能的评估细致入微,包括面部感觉、运动和味觉,以及听觉、平衡和发音功能。运动功能通过肌力分级和肌张力评估,神经反射则分为正常、减退和消失。病理反射检查和脑膜刺激征提供额外的神经系统损伤证据。
特殊状态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和失语症,分别涉及认知功能和语言表达能力。构音障碍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度至极重度,外伤性癫痫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则参考特定标准。
面部损伤涉及软组织、瘢痕、颌面部穿透创等,评估时务必参照《人体损伤》标准。骨骼损伤如鼻骨、颧骨、上颌骨和下颌骨骨折,需要影像学支持以确定损伤类型和程度。
眼部和耳部损伤的检查同样细致,包括眼位、听力、鼓膜和乳突的评估。鼻部和口腔损伤关注外观、功能和损伤后的恢复。整体评估中,综合运用临床观察和医学检验,确保公正、准确的损伤鉴定。
内容简述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核心要素,每一环节都旨在提供全面、精准的损伤评估,以支持公正的司法决策。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法医临床鉴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